第四十条

有效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