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区域范围。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入他人的勘查、开采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扰乱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三)侵占、哄抢矿业权人依法开采的矿产品;
(四)其他干扰、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