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矿业权第二十六条有效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