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二)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

(三)能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四)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