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