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章 能源储备和应急第四十八条有效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