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