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二章 能源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规划。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