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