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六十二条有效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