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