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享。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