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四章 科普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享。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