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章 征收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