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