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