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有效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