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