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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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