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