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