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