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六十二条有效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