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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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