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