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