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五章 保育教育第五十八条有效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