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