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