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章 教职工第四十条有效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中的医师、护士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