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章 学前儿童第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