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章 学前儿童第十四条有效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