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