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