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