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