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