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或者联络点优势,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