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