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五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可以向社会开放,鼓励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实践基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安全体验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