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周边地区安全生产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加强应急预案衔接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