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