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