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民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信托登记机构,探索建立以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