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在登记注册、人才引进、用地、办公用房、电力、交通、通信、算力、税收等方面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