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