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履行检查、制止、报告违法行为等管理义务,致使本经营场所内在一次检查中有五家以上市场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