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