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藏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