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四十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藏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完善藏医药监管体系,加强藏医药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完善藏药制剂、养生保健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