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藏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藏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加强类风湿关节炎、高原性红细胞增多症、肺结核、包虫病等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诊疗服务,加强藏医优势专科建设,推广应用藏医适宜技术,发挥藏医药在保护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