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藏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藏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加强类风湿关节炎、高原性红细胞增多症、肺结核、包虫病等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诊疗服务,加强藏医优势专科建设,推广应用藏医适宜技术,发挥藏医药在保护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