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藏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藏医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医疗纠纷发生。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