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藏医药、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完善藏药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过程、可追溯的藏药材监督管理体系,保证藏药材质量。

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藏药材、藏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和追溯制度,加强对藏药材加工、藏药饮片炮制、藏药制剂配制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藏医药广告宣传、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借藏医药名义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