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藏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藏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藏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