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