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适用国家及自治区支持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平等使用资金、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水电气网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