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性法规案通过前,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