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房产、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